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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法院强力执结一涉民案件

  发布时间:2015-11-10 09:58:32


    11月2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在焦作两级法院联合行动下,强力执结了一起涉及50头黄牛的民事案件,并当场装运车辆将黄牛交付申请人。执行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检察机关人员全程见证了现场执行。

    今年4月至5月间,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的刘全旺、闫德勇分别与焦作市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随后,刘全旺将黄牛35头作价29万元、闫德勇将黄牛20头作价20.30万元卖给焦作市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该公司除付刘金旺5万元牛款外,其余款项未再支付。

    8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牛也被多次哄抢,其养殖场也被部分集资户围堵。9月14日,刘全旺、闫德勇分别将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诉至博爱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分别达成返还黄牛30头、20头的协议。10月12日,刘全旺、闫德勇向法院申请执行。

    11月2日,经博爱县法院申请,焦作中院组织两级法院75名执行干警和部分法警共同参与执行。距执行活动开始还有一个多小时,当事人打来电话,称有部分不明身份的人员将养殖场大门用车堵住,企图抢牛。执行指挥部临时调整执行方案,调集清障车,执行干警用扩音喇叭向不明身份人员喊话,告知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妨害执行行为的责任。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执行案件。案件的起因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口头约定,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对书面合同或字据比较看重,往往忽视口头约定的效力。其实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约定属于诺成合同,效力很低,但只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一方违约,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所以,法院判决焦作市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返还刘全旺、闫德勇黄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公司处于无序状态,执行中的意外因素较多,需要执行法院制定周密方案。加之执行标的是活体动物,需要动用大量人员和合适车辆,焦作两级法院充分考虑案内案外因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检察机关人员全程见证,也是以公开促公正、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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