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同事的手提包放在休息间,遂临时起歹意将包内现金盗走,事后担惊受怕又将现金放回原处,但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盗窃罪。11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罚金3000元。
2015年4月27日15时许,在南阳市滨河路上班的郭某趁同事张某外出之际,来到员工信息区,想找点化妆品用用,因平时和张某关系要好,遂将张某放在休息区屏风处的手提包打开,后看到包内有一叠现金,郭某控制不住自己的私欲,将张某手提包内的现金5000元盗走。张某回来后,发现少了现金就报了警,郭某感到害怕,遂于次日将5000元现金放回员工休息室并提醒张某找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归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赃款已返还、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