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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车与人起争执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09 16:13:27


    被告人杨某某因挪车与人发生争执,继而对他人拳脚相加,结果致人轻伤,触犯了刑律。9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夏邑县一乡镇某村因挪车与在此维护交通秩序的董某发生争执,双方言差语错导致矛盾加剧,被告人杨某某即用拳脚对董某进行殴打,造成董某头部、肋部受伤。经鉴定,受害人董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7日,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某一次性赔偿董某各项损失140000元,董某不再追究杨某某的一切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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