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将调解贯穿于审判过程始终,采取开庭前明理、开庭中释法、开庭后协调的调解办法,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一是在开庭前调解。 案件开庭前,办案法官先分别与案件当事人座谈,以拉家常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明理疏导,让当事人明白和为贵,接受调解可以使案件快速、简便地审理完毕,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来回奔波的诉累,调解后还可以化解双方的矛盾,彻底解决问题,永无后顾之忧。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就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二是在庭审中调解。开庭审理时,在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理由、列举了证据、通过了质证、辩论程序后,法官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调解,结合法律规定指出对其有利的方面和不利的方面,并趁势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
三是在庭审后调解。对当庭调解不能成功的案件,法官会在开庭后进一步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协调方式劝他们都做出适当的让步,放弃不必要的坚持和争气、斗气做法,以拉锯方法不断缩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求差距,最终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