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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说谎话 被罚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5-11-06 16:12:47


    法庭是一个神圣而威严的地方,不容许任何人的亵渎和蔑视,在国外的法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当事人及证人手按圣经向法庭庄严宣誓保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说谎话、故意虚假陈述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说谎者言之凿凿,给法院查明事实制造了很多障碍,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屡禁不止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成为制约法官高质高效审理案件的瓶颈之一。灵宝市的崔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隐匿证据、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015年11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崔某罚款5000元。

    2013年1月18日,崔某驾驶借来的车辆前往张某家中参加张某举行婚礼前的准备事项。在张某家,崔某及其他人聊天、喝茶、吃饭。吃完饭后,张某坐上崔某驾驶的车辆,及其他三辆车辆前往豫灵镇。在崔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310国道灵宝市豫灵镇底董大坡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与事故受害人在交通警察大队的调解下达成赔偿调解书,崔某共赔偿三个受害者各项损失共计90250元,并于2013年2月19日履行了赔偿调解书。崔某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张某追偿损失。灵宝市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无偿帮工关系成立,但崔某在帮工活动中,具体从事驾驶行为,应当预见到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崔某存在重大过失,故认定张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判决张某支付崔某27075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崔某询问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队是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崔某称没有出具,又询问本案交通事故是否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崔某称不清楚。法院依张某申请分别到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调取了交通事故卷宗及交强险投保、理赔材料,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认定书已经送达,保险公司也就该交通事故进行了理赔,崔某在质证过程中称47316.12元保险理赔款已经通过车主支付给自己。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隐匿证据、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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