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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劳动者的微笑

  发布时间:2015-11-06 10:39:29


    徐苗苗,女,197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1997年7月从中南政法学院毕业分配至管城法院,先后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民三庭副庭长。该同志大局意识强,公正廉洁,思维缜密,办案经验丰富;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件专门审判庭的副庭长,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耐心细致、入情入理,把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律知识与案件审理相结合,起到较好效果;作为新时代的女性,该同志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以饱满的热情和奋斗精神忘我地投入工作。自2003年独立办案至今,共审理各类案件2000余起,为推动郑州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该同志先后荣获管城区“人民满意法官”、“全区作风建设十佳个人”,郑州市“三八红旗手”、“优秀女法官”,并被郑州中院荣记个人三等功。

    一、勇于担当,双方当事人眼中的“和谐使者”

    劳动争议案件因其特殊性,往往要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繁琐,耗费时间和精力,有时一个案件走完所有的程序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有些当事人因“耗不起”,无奈放弃了权益的维护。耽误了工作,企业劳资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影响经济发展。针对此种情况,徐苗苗法官尽量多调解,宁愿自己多一点麻烦,争取双方矛盾早日化解,及时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民三庭是主要负责审理劳动争议及普通民、商事案件,徐苗苗同志作为民三庭的副庭长,面对案件数量多、案件审理难度大困难的情况,该同志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体现在工作中,深化在行动中。说话办事多为百姓想细一些,想深一些;耐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倾听其诉求,把道理讲透彻,把法理讲明白,把矛盾化解彻底;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不断更新调解观念,提升调解能力,改进调解方法,正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放到办案的首要之路。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同志尽量敦促用人单位当场履行,使劳动者可以最快的将自己的辛苦钱拿到手,免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该同志审理的一起原告郑州某商贸公司诉被告李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该起案件已经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7493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在理清双方劳动关系,分清各自责任基础上,该同志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原告公司讲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使其充分了解自己在该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向被告分析利弊,向其讲明通过调解及时拿到赔偿金的好处。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并当场进行了履行,及时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快速高效,是劳动者心中的“及时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民三庭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庭,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直关注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妇女方面不断的进行努力,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促进案件的解决,不仅使妇女权益能够得到保护,而且尽量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妇女权益可以得到及时的保护。

    2012年3月,来自湖北的姚某被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聘为保洁员,后被派遣到郑州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12月12日,姚某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肇事司机逃逸,经郑州市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2月2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裁决物业公司向姚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合计12423.09元。姚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此案的徐苗苗法官了解到原告姚某急需费用继续治疗治疗,而本案已经经过了工伤认定程序、两次仲裁程序和一次诉讼程序,当事人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继续拖延下去,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姚某的进一步治疗。徐苗苗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安排举证和开庭,一方面积极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的分歧较大,尤其是物业公司一方,始终不承认与姚某存在劳动关系。承办法官先后两次约谈了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向其讲明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案件利弊。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物业公司终于认识到了自己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积极与原告姚霞进行调解。在最后一次调解工作一直从下午四点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姚某2万元,双方了解此案。并当场将2万元现金交给姚某的女儿。

    三、普法宣传,敢当法律知识 “播种者”

    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等原因的限制,其在劳动维权方面的能力较弱,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出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况。鉴于此,徐苗苗同志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搭建法制宣传平台,送法进基层。2014年11月,该同志主审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郑州市金岱产业全区管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在金岱产业全区工作的大部分工人现场旁听的案件审理过程,多家媒体也对该案件的庭审进行了报道。该案件的原告徐某在被告郑州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被告却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全面列举了自己的证据,并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通过审理,结合被告认可原告2013年11月3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且原告提供劳动受伤后,被告安排其工作人员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用的事实以及其他证据,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巡回开庭不仅提醒了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也增强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作用,受到了劳、资双方的一致好评。

    除此之外,该同志还通过下基层的方式为企业送去法律服务,助力区域经济发展,积极创新互动新模式,集中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总结,帮助企业提高诉讼能力。12月4日,在我国首个宪法日,该同志积极参加院里在郑州市文庙广场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针对宣传活动现场市民关心的拖欠工资问题,以及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与农民工或者农民工家属相关的问题,逐一作出解答,同时向前来咨询的市民和农民工发放法制宣传单和维权手册。通过以上送法进基层的活动,极大的激发了市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充分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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