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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开展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环污染犯罪活动

  发布时间:2015-11-06 09:40:14


    【新闻导读】: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因其对人类生命与健康的巨大威胁而成为人类关注的两大热点问题。然而,在国家持续对两类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形式下,仍有一些不法商贩置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群众的健康于不顾,无视法律的威严,继续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任意排放有毒废水和气体,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发展。

    10月28日、29日,温县法院历经两天的集中审理,对3起危害食品安全的3名被告人和4起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4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并处以罚金。该院还邀请人大代表、从事食品加工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旁听庭审,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中国环境报、河南电视台、焦作电视台、焦作日报等国家、省、市、县8家媒体30多名记者参加。

油条中加入过量明矾仨早餐店主被判刑

   群众质疑:生产油条为啥被判刑?

  “生产油条还能犯罪?”庭审结束后,在温县法院旁听的一位大爷在该院对3起“问题油条”案进行宣判时有些费解。“那不犯罪才怪哩!你没听人家开庭时,说他们做的油条加明矾超标吗?不惩罚他们咋会行。”旁边另一位大爷与那位大爷辩道。

    油条是许多人早餐中喜好的食品,色泽金黄、香脆可口,深受大家的喜爱,然后市面上卖的油条并非都让人吃着放心,3名被告人为使油条更有卖相,在生产油条过程大量使用了明矾,使炸出的油条膨大、松脆,口感好,其中的铝含量远超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侵害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案例一】何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自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某在温县温泉镇城内中学对面经营“通旺”早餐店,开始生产、销售油条,在该油条生产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何某经营的早餐店所生产的油条进行检测,抽样检测结果:铝含量为893mg/kg,超过GB 2760-2014限值≤100,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张某2014年以来在温县温泉镇东关育才街十字口经营油条摊生产、销售油条,在该油条生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一直采用在面粉中按固定比例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油条摊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铝含量为562mg/kg,超过GB 2760-2014限值≤100,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乔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乔某2013年以来在温县慈胜大街经营一家早餐店生产、销售油条,2015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乔某在油条生产过程中,采用在面粉中添加食用明矾的生产工艺。2015年6月18日,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乔某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为:铝含量为837mg/kg,超过GB 2760-2014限值≤100mg/kg,单项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乔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卖油条犯了什么罪?

    既然国家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那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法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是怎样界定的呢?

   主审法官、该院刑庭庭长张桂芳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油炸面制食品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是传统的食品改良剂和膨松剂,常用作油条、粉丝、米粉等食品生产的添加剂,但是由于明矾的化学成份为硫酸铝钾,含有铝离子,所以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所谓的食品安全标准我国有明文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膨化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如果每公斤面制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过100mg,就会给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专题】

    排放“毒水”四作坊主受惩处

    集中审理:强力震慑污染环境犯罪

    10月28日、29日,温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座无虚席。温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等四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市县两级环保局工作人员、部分企业主和作坊负责人参加旁听。此次集中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在焦作市尚属首次。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了一己私利,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警告、处罚置之不理,或者故意逃避监管,无视法律的威严和百姓生命的安全,任意使用食品添加剂,随意排放含有汞、镍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

    为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资源,必须对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温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审理的方式,有效震慑了犯罪行为。

    法庭当庭宣判,4名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作坊主被判处拘役2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法庭上,4名被告人当庭悔过。“我对自己的行为很懊悔,今后我要当一名环保志愿者。”一名被告人说。

    温县人民法院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了从重处罚,坚决惩治给雷保护伞,铲除此类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近年来,温县人民法院共审理环境污染案件5件,对5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对2名渎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惩处。

    【案例一】

    梁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在温县番田镇前北马村村南一养鸡场内,开办一家小型电镀厂,从事锁梁镀锌加工,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养鸡场北边粪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为3.154 mg/L,总铬含量为7.235 mg/L,镍含量为0.73 mg/L,镉含量为0.090 mg/L,铅含量为0.072 mg/L,铜含量为1.304 mg/L,汞含量为0.00057mg/L,锌含量为573.3mg/L,均严重超标。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二】

    王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某从2015年4月份起,租用温县招贤乡的一家废弃养牛场开办小电镀厂,其经营期间将所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旁边的河沟内。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超出限值的镍、镉、锌等重金属有毒物质。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马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马某自2014年以来在温县祥云镇王某某(另案处理)的电镀厂从事锁梁镀锌加工,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西边的渗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总铬0.430mg/L、镍0.03mg/L、铜0.02mg/L、锌116mg/L、汞0.00232mg/L;排污池土中,含有总铬、镍、铜、锌、汞、铅、镉,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四】

    倪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倪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在温县祥云镇罗坡底村王某军的砖厂非法从事镀锌加工,镀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治污处理,直接排放在加工厂西边的渗坑中。经监测,渗坑中废水含锌12.0mg/L(标准为0.006mg/L),土壤中含锌280mg/L(标准为0.6mg/L),严重超标。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4起案件中4被告人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就是重金属,即含汞、镉、铬、锌、镍等的工业废水,人们饮用含有上述重金属的水源会导致神经中枢受损、骨骼疏松以及癌症等严重疾病的发生。任意排放含有以上重金属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并处罚金刑。

    “通过案件的集中审理,警示我们工业加工生产企业或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废气、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同时让广大群众知道环境污染对我们健康的危害性,增强警惕性,加强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让我们生活的环境保持天蓝水绿、空气洁净!”温县法院新闻发言人牛卫平在案件判决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

持续高压:确保碧水蓝天 食而无忧

    针对近年来“瘦肉精”、“毒豆芽”、“香油精”、“毒卤肉”、“毒水排放”等事件频发的问题,温县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判决,对实施危害群众健康的被告人进行了从重处罚,并适用罚金刑,形成对这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该院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食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定期通报案情,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打击合力,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环境污染案件14件,对23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

    与此同时,该院对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从重处罚,坚决惩治各类“保护伞”,消除此类犯罪滋生的土壤。

   “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今后我院将对危害食品安全及污染环境的犯罪形成长期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对任何犯罪绝不姑息。”温县法院院长朱战利说。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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