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在村头现场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年近八十的父亲陈清泉声泪俱下地诉说着儿子陈占水虐待自己并抢钱夺地的桩桩伤心事,旁听的100多名群众无不为之动容。
原告陈清泉在庭审中说,老伴去世早,他含辛茹苦把儿子陈占水养大并娶妻生子,如今自己年近80,就指望儿子养老送终安度晚年。可这个不孝之子不但不赡养我,还把政府给我的180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和3亩地据为己有。抢钱夺地也就罢了,他还三天两头找茬打我,每次都往死里打,我这把老骨头,哪能经得住他打啊。经好心人指点,我才把他告上法院,你们可得给我做主啊。
在围观群众的一片指责声中,儿子陈占水当庭承认了虐待父亲和抢钱夺地的事实,并当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做法。他说,父亲把我养大成人,我对父亲有赡养的义务,我鬼迷心窍,见钱眼开,把生我养我的老父亲当成了生活的累赘,我知错了。陈占水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并踉踉跄跄地走到父亲面前跪下,请求父亲的原谅。此时,旁听的人群中有掌声响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负有尊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被告陈占水作为原告陈清泉的儿子,对陈清泉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赡养纠纷的产生陈占水应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清泉要求返还其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陈占水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庭综合考虑被告陈占水家庭生活状况和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告陈占水给付原告陈清泉赡养费每月360元为宜。因原告陈清泉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名下的3亩承包地被告陈占水有义务耕种,收益应有原告的份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占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清泉自2015年5月份(含5月份)开始以后的每月的赡养费360元,该款于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陈占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清泉拆迁款补偿款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