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开办公司期间,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他人工资,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结果触犯刑律,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夏邑县一乡镇开办某品牌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被告人刘某某共拖欠徐乙、徐甲、卢某、李某等近三十名工人的工资9万余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014年1月21日,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被告人刘某某仍不支付拖欠工资,后被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青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夏邑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不能支付工人工资有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客观原因,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