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已七十五岁的老伴有外遇,老太一怒之下,将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8月23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该起涉老离婚案作出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1940年出生的王军和1949年出生的李某于1988年3月份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结婚时,王军有两女一子,李某有一女儿,双方婚后未再生育。两人婚后虽然也因琐事争吵,但也生活了近三十年。2013年,已七十四岁的王军想把他们共同住的房产过户给儿子,李某感觉王军没有考虑自己的感受,心中不快,于是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后来,李某发现王军经常外出,和一名女性朋友来往密切,李某就怀疑王军有外遇,虽然王军多次向李某解释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但李某仍然对王军失去信任,遂产生与王军离婚的念头。2015年3月,李某将王军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房产及存款。
该院受理后,与被告王军沟通,王军明确表示两人已共同生活了二十七年,与原告感情不错,两人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夫妇二人愿意继续生活,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说法]
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没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可能性。本案中原、被告虽是再婚夫妻,但在一起生活将近三十年,凭着对对方的承诺,在各自子女都年幼的时候,靠着微薄的收入共同养育子女。双方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一路风雨、同甘共苦实属不易,婚姻基础比较牢靠。现原、被告均年事已高,彼此需要对方照顾,如果离婚,对双方今后的生活会产生无法想象的影响。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在原告身患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仍然愿意陪伴、照顾原告,对原告不离不弃,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
二、婚外情的证据能否采信?
原、被告双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只是原告猜疑被告有第三者,从而对被告失去信心。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主要问题是相互间缺乏沟通及理解,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婚外情的事实,只是对房产过户的做法不满意,对原告产生猜疑,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