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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滋事伤他人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05 13:44:47


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结果触犯刑律付出了代价。10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2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张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用砖头砸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造成其鼻部受伤,左眼出血。随后刘某某又拿砖头、斧头等作案工具将前来拉架的张甲、张乙、刘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系轻伤二级,张甲、张乙的伤系轻微伤。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与被害人张某某、张甲、刘某、张乙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承担张某某张甲、刘某、张乙等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礼道歉,张某某等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四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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