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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元的抢劫换来三年的刑罚

  发布时间:2015-11-05 10:53:02


    被告人陈某2007年抢劫他人物品,多年后投案自首,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抢劫犯罪案件,2015年9月8日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预谋后,由被告人陈某和王某乙用匕首劫持被害人吴某,王某甲用匕首劫持被害人宗某,三人强行从二被害人身上劫取手机三部、现金9元,劫取物品总价值760元。抢劫后三人逃离现场。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结合实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陈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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