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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我们仍需启蒙

——重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发布时间:2015-11-05 10:50:09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话题。在人类社会中,国家性质、政体原则、自然因素、人口状况、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自由、民主、宗教等不可避免地与法律发生关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法的精神,已然成为人类社会不懈探讨和追求的主题。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以多维视角解析了宪法、法理、民法、刑法、国际法等学科理论,遍涉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地理、哲学等领域,探析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折射出了该书的核心——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法高度盖然了人类理性与一切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涵盖了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依据孟德斯鸠的观点,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该定义表明,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

    人类社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气候、人种、风俗、宗教、道德、政体等因素,这些因素的融合往往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精神。孟德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孟德斯鸠对法所作的定义,虽然与其他自然法学派学者一样关注法律与人类理性的关系,但又突出其独特之处,即孟德斯鸠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思索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阐释法的内涵。孟德斯鸠指出,法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的本质和法律的性质,采用合理的手段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然而,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是法律工具论,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作用,将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冲突寄托法律解决;2是法律虚无论,忽视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诚然,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法律始终伴随,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法律神化现象有所发生,容易沦为完全工具主义法治观的俘虏,这种试图借用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观念尤为令人忧虑。法律若仅仅被视作现世主义的工具性产物,则法律的理性精神荡然无存,法律的存在就是统治工具。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内在表现,人们看到法律是人定的,是由具体的人执行和适用的,“人”这一元素远比“规则”在实践中来得更加鲜活、有效。尽管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圣和理智的体现。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立法所追求的价值应当与法的精神相契合,深度考虑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层次性、实用性,同时兼顾隐藏在法律条文之后的法律规则的社会性。立法不仅要适应社会现状的需要,更是要透过法律的有效运作唤起对法律精神的坚定信仰,信任法律能够引领人们走向幸福与美好。当人们以为法律是维持社会运行的唯一手段时,这种对于法律实效的愿景以及对于法律不能产生实效的恐慌,极易吞噬人们心中的信仰。一旦对法律的信仰发生动摇,一切法律活动将沦为无根之木。

    由此,法律必须回归人类的生活现实,理解人类的生存方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终极旨意。换言之,法律必须超脱于现世经验主义的局限性,寻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精神信仰之间建立联系,追求生命的意义与价值。

    在我们这个传统法文化影响较深的国度,我们深受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论之害,我们仍需要学习法的精髓,感受法的精神文化。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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