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只有一张欠条 法院可判不还钱

  发布时间:2015-11-05 10:50:17


    王先生手里拿着一张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欠款人李先生还钱,可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1年2月21日,他借给被告李先生现金10万元,口头约定期限半年、月息1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利息也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欠款。

    对此,李先生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在车辆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原告仅有一张欠条,其说法与常理不符,原告虚构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签有购车协议一份,约定购车款是47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7万元,原告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完后,被告再支付原告下欠的10万元。因原告至今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10万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应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等事实;而欠条的产生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生成。而原告提交的2011年2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只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且原、被告对2011年2月21日双方存在购车事实及被告仍拖欠原告购车款1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案原告提交的欠条,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故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现原告并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法官释法: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有如下特征:一、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货币)。二、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三、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四、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五、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因为以上特性,所以对事实的审理显得尤为重要,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只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且原、被告对2011年2月21日双方存在购车事实及被告仍拖欠原告购车款1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案原告提交的欠条,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现原告并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