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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罪不思悔改 再次盗窃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05 10:42:56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李某和王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恶习不改,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刑。2015年10月29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5年5月19日中午,李某伙同王某从鹤壁市淇滨区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浚县县城,在某小区楼前,分别将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山地自行车盗走并放置在自己的面包车上,当二人驾车返回至鹤壁市淇滨区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两辆山地自行车总价值为2942元。案发后,被盗山地自行车均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曾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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