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案件 ,被告人谢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11月份左右,刘某(已判决)因急需用钱找到田某(已判决),二人商议后由田某找人往银行内存款。许诺付给存款人高利息,之后将存款人的钱直接存到刘某的卡上。后刘某通过被告人谢某介绍认识了周口银行的工作人员程某(已判决),三人商议由刘某事先准备好一张假的定期存单,由程某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存款人。2013年12月,存款人蒋某通过田某等人介绍,将400万元钱存入周口银行八一路北支行,程某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将事先准备好的400万元假定期存款单交给蒋某。蒋某存款后通过查询发现400万元钱未存入周口银行账户,存单是假的,遂报警。次日,程某、被告人谢某向蒋某账号转款379万元,连同前期蒋某所得21万,蒋某的400万元资金已得到全部退还。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谢某到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共谋,吸收客户资金400万元不入账,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公诉机关公诉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只是在主犯中相对作用较小。故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在开庭审理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谢某把自己的银行卡交于他人,才未给客户造成损失且又是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其不应适用缓刑,故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