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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阻驾车行 危险驾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04 15:24:01


  亲朋好友闲暇之时小酌几杯无可厚非,但应适合而止,否则就会害人害己。被告人何某某就是不听朋友劝阻,醉酒后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触犯刑律,后悔不已。9月1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6000元)。

2015年7月24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和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醉酒后欲驾驶摩托车离开,朋友见其喝多,劝其不要骑车推着走。途中被告人何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上其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造成两轮摩托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2mg/100ml,属醉酒驾车,李某某的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拘役三至五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且不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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