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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内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11-04 08:43:49


    2015年9月2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行经扶沟县张某某家门前时,见其家大门未锁,遂进入张某某家院内,在其一楼卧室梳妆台抽屉里盗走一条珍珠项链、一枚玉吊坠及几张首饰发票;在二楼桌子上窃得两枚植树节纪念币、一枚毛主席纪念章、一枚假银元。2015年6月13日,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对涉毒人员王某某进行抓捕时,在其家中依法将来源不明的珍珠戒指、毛主席纪念章依法扣押;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周口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2015年7月16日,扣押物品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其余物品被被告人王某某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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