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你好,我与丈夫在1989年的时候,收养了一个孩子,也在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手续。现在养子已长大成人,却整日不思进取,不务正业,嗜网如命,对我们的劝说也置之不理。如今对养子已经是心灰意冷,我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读者杨依洋
杨依洋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因此,你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的收养关系是成立的,你们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