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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逞强耍横 ”触犯刑法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1-02 17:12:48


    2015年9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认为李某某借其的钱由被害人杜某某用了一部分,就以向被害人杜某某“要账”为由,和朋友李某某等人一起在扶沟县农牧场转盘北某某饭店找到被害人杜某某,在与被害人杜某某交谈时强行将被害人杜某某的车钥匙从身上夺走,并指使他人强行将被害人杜某某的长城牌轿车开走,被害人杜某某当天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辆归还给被害人杜某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要账”为由,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无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2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经将车辆退还被害人,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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