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又重操旧业,结果再次将自己送进监狱。10月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先后窜至夏邑县某乡镇陈村、刘村附近及永城市顺河乡某村附近,分别用毒针将被害人陈甲、陈乙、赵某家的狗射杀盗走;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驮着一只被其射杀的狗窜至夏邑县北岭镇某村附近,用弩发射毒针将被害人韩某家的狗射杀后准备逃离现场,被韩某发现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李某对韩某语言威胁,并持弩殴打,致韩某轻微伤。现场缴获的两只狗价值518元。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被害人韩某某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示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于2009年12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进行了语言上的威胁,并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两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数额不大,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书,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