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农民吴某碍于情面为好友董某贷款提供保证,却未料到一片好心却让自己陷入了尴尬境地。近日,因董某到期未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吴某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偿还贷款30000元及利息。
2014年11月7日,董某承包鱼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县农行申请贷款3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因贷款需提供物保或人保,董某遂请吴某作为保证人,吴某想董某是自己的好友,况且董某也有家庭财产,不会轮到自己承担责任,就答应了并签订了保证合同。
贷款到期后县农行多次向董某和吴某催讨,两人均拒绝归还贷款及利息,县农行遂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债务人及保证人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董某下落不明,法院遂判决由保证人吴某承担偿还贷款3000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