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持续升温,伴随着该行业的繁荣,有关房地产的经济纠纷、法律问题多种多样、层出不穷,许多辛辛苦苦攒钱买房的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时往往处于弱势,对于购房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卢氏县的刘洋购买天发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因该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刘洋一纸诉状将天发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天发置业公司向刘洋支付违约金24217元。
2013年3月2日刘洋购买天发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天发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将商品房验收合格交付与刘洋,逾期交房的,如不超过90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天发置业公司逾期通知刘洋交房,刘洋被告知需交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方能领取钥匙,刘洋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双方因交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刘洋遂起诉。审理中,天发置业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将房屋交付于刘洋,刘洋撤回要求天发置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天发置业公司向刘洋支付违约金24217元。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发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交房,上述合同和协议中并未写明刘洋须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后天发置业公司才能交房,天发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据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