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耶利米•边沁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作为共和国的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准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变成人们追求的幸福,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让人民群众在诉讼中获取最好的利益。
当事人来自百姓,来自人民群众。个案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虽不一定代表人民而为,但可以肯定的是,为当事人提供具体司法服务的集合就是为人民司法,办好个案就是法院和法官坚持司法人民性的最好体现。一起棘手的民商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结案,曾经“剑拔弩张”的当事人握手言和并案结事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最直接和最大的收益。对于诉前矛盾化解和调解,即法官指导下的意思自治性调和,其实质就是把司法人民性转化为送法于案,还权于民,即帮助诉讼者自我剔除和纠正闹心的“病菌”,最大限度实现人们互谅互让、和睦友好、安居乐业的良好愿望,这里获取的利益价值会大大超越案件本身的价值。对于惩治犯罪,由于社会事物的多元组合,严厉的司法强制措施在所难免。但法官代表国家执行人民意志,恢复被破坏的自由和公平,匡扶正义,此时司法的人民性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合法正当权益。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滴水可反映出太阳的光辉。作为一名法官,处理好手中的每一件工作,办好手中的每一起案件,让到法院寻求救济的所有当事人受到应有尊重,让应由法院管辖案件中所有受到伤害的当事人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司法人民性就落在了实处。
毋庸置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功利性,诉讼亦不例外。凡官司就有输赢,赢官司者自然是获利者,输官司一般意味着不利益或失去既得利益。如果法官落下法槌使双方互利共赢,让当事人均获取最好的利益。让胜诉人获取最好的利益,不能仅仅停留在“权利得到维护、损害得到赔偿、正义得到伸张”等裁判文书所表达出的宣言性结论,而是要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受到亲人般热情服务作为重点,诉前解惑答疑,诉中引导协调,诉后案结事了。这里,让败诉当事人获取最好的利益应当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心所在。譬如注重审理程序,让其实实在在经历一次法律精神的陶冶,接受一次司法纯洁的洗礼;主动判后关爱,帮助其分析成败得失,是错误积极纠改,是责任勇于承担,是失误吸取教训,是风险学会防范,真正收获“一次诉讼终生受益”的结果。
法官审结(执行)一起案件,让参与诉讼者都获取最好的利益绝非轻而易举。需要我们的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扑下身子恪尽职守甘于奉献。让人民群众在诉讼中获取最好的利益,唯其难才需要努力追求,唯其难才需要我们付出和坚守。也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充分突出了人民司法的人民性,人民群众获取最好的利益,才能检验出一个优秀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方能把“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宗旨实践到位、实践出好成效。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好的法律,让所有的审判架起人民幸福之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