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该院实际,于今年10月下旬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具体追责情形并开始实行。
明确追责主体,责任追究全覆盖。按照“落实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该《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全体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和兼职廉政监察员,明确责任追究主体。
强化责任追究,细分责任追究情形。《办法》对推荐任用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单位日常管理及廉洁司法等方面的内容分条细化主体责任追究情形;将涵盖组织协调反腐、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履职情况监督不力等方面的内容列入监督责任追究中,强化“两个责任”追究。
严肃责任追究纪律,掩盖袒护从重追责。《办法》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对积极主动、认真整改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特别强调了对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对追究责任进行干扰、阻碍的从重追究责任,严肃追究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