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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界纠纷起争执 致人轻伤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5-10-29 16:04:20


   本是乡里乡亲的邻里之情,却因地界划分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结果伤了和气又伤身体。10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害人彭某某家的耕地相邻。2013年5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地界纠纷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执,双方言差语错,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丁某某用农用抓钩将被害人彭某某的右手打伤,用嘴将彭某某的左脸部咬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受害人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和解,丁某某赔偿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彭某某对其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此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告人丁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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