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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5-10-29 14:51:18


    10月27日上午,内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殿奎与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一行来到该县灌涨镇信用社大院内,公开巡回审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并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此次巡回审理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南都晨报、大河网、新浪网、南阳电台、南阳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参与,市中院微直播团队进行了现场直播,县金融机构的主管信贷业务的员工及周边村民几百人前来旁听接受法制教育。

    近年来,国家不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快速便捷的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一方面确实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导致骗贷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打击该类犯罪,警醒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教育群众,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殿奎遂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到案发地巡回审理该案。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柳院长在庭前仔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材料,并召开庭前会议,与合议庭成员一起认真研究案情和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和预案,为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份,已于2013年4月9日注册成立“内乡县灌涨镇马某某家庭农场”的农场主马某某,分别和被告人雷某某、樊某在一起商量,注册家庭农场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的扶农政策,银行贷款也有便利条件。雷某某、樊某得知注册家庭农场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后,在马某某的帮助下,利用伪造的“土地经营流转承包合同书”,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2日在内乡县灌涨工商所注册成立“内乡县灌涨镇洪某家庭农场”、“内乡县灌涨镇樊某家庭农场”。

    雷某某、樊某注册家庭农场成功,并成为内乡县家庭农场发展促进会会员后,分别向促进会缴纳5万元贷款保证金,取得该会的银行贷款担保条件。在促进会的担保下,雷某某、樊某,使用马某某帮助他们二人虚假注册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虚假的土地经营流转承包合同书、虚假的购肥合同及虚假的卡交易对账单等资料,采取家庭农场主雷某某、樊某、黄某“三户联保”的方式,于2014年6月13日,雷某某、樊某分别骗取某银行内乡县支行贷款25万元。银行贷款发放后,雷某某、樊某未按照贷款申请时的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将贷款用于外借他人(马某某借用雷某某贷款15万元,借用樊某贷款7万元)、归还借款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015年6月1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由于雷某某、樊某拒不归还本人银行贷款,某银行内乡县支行将其二人贷款本金50万元,应付利息2933.34元(每人应付利息1466.67元),从内乡县家庭农场发展促进会的贷款保证金账户等额划扣。案发后,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亲属已将其贷款本金25万元及应付利息1466.67元金额补还;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樊某亲属补还其贷款本金l7350元,至今还有贷款本金232650元及应付利息1466.67元未予偿还。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雷某某、樊某犯贷款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樊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当庭作出:撤销本院(2015)内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对樊某的缓刑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樊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雷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

    据悉,为积极推动院长、庭长办案制度常态化,内乡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殿奎率先垂范,多次亲自坐堂审案。自今年6月底,该院党组还讨论制定了《院长、庭长办案实施办法》,将院长、庭长办案作为一项制度化工作加以推进。实践证明,院领导参与审理案件更能贴近社会、亲近民众,增强司法的亲和性和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增强法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判把握能力。同时,能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法官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行为方面,起到了示范引导作。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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