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2014年8月,借款人马某资金紧张,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由保证人郝某在该借条上署名“担保人郝某”,但未约定保证方式。马某迟迟不偿还我借款,且下落不明。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郝某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
小张
小张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郝某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