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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到“KTV ”打砸 构成寻衅滋事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5-10-28 15:57:39


    2015年7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张某某等人在扶沟县城西关张某某家中喝酒。当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独自到扶沟县城关镇新建西路某某KTV211房间进行消费时,因其要求点歌而倒酒的服务员迟迟未到,随产生不满,便用未打开的易拉罐啤酒将该房间内的电视机、话筒、卫生间玻璃门、点歌面板、烟灰缸、果盘等物品砸坏。后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2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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