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你好,我与张某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在2014年2月,张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注明2015年2月1日前归还,后来我们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我想咨询下,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离婚后我能否要求张某归还?
读者:小王
小王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你所述,张某向你出具了借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该借条显示的借款应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张某应当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