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赤星出席。新闻发布会由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长孙喜平主持,中院书记员管理处处长孙芳、助理审判员袁博参加。
新闻发布会上,王赤星就郑铁中院徐万年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做出关停晋荣煤矿行政决定一案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王赤星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院院长王伟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备受社会关注原告徐万年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做出关停晋荣煤矿行政决定一案,敲响了中院自建院三十年来行政审判的第一槌。本案是2011年5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煤炭生产为由,决定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梨园河村的晋荣煤矿予以关闭。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认为该书处罚定性错误,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且属于重复具体行政行为,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该案最初由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依法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铁路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省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豫高法[2015]10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明确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范围: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中原区人民政府等六个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省法院指令再审的行政案件和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洛阳市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批复同意该方案。截至7月13日,铁路两级法院已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0件;受理省高院指定的行政案件12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