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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非法集资案件“三少三多”特征及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15-10-26 10:32:44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加之集资隐蔽、风险难控等原因,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产生。非法集资犯罪既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声誉与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以河南省开封市为例,2015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达136件,比2013和2014两年上升30.16%;涉案总标的额近1.6亿元,比2013和2014年上升36.77%。

    非法集资案件猛增原因及此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投资少,名义多。非法集资者吸收存款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的少,而是以收益较高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多种名义,披合法企业外衣进行非法集资。

    二是盈利少,机构多。非法集资者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投资项目,项目本身虽无盈利,却采取“挖东墙补西墙”等方式制造繁荣假象,引诱更多投资者受骗;非法集资者冠名为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的公司, 注册公司常设立于CBD等一线商圈,并在异地设立分理处、代办处、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以便吸纳更多异地资金。

    三是担保少,变更多。由于资金来源复杂,且集资时间长、跨度大,非法集资者为规避法律,为投资者资金提供担保的少;对已注册登记的公司股权等事项经常进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以恶意转移名下财产或规避法律。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调研分析,采取细化监管等措施,堵塞融资市场管理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经营范围或自然人投资企业名称涉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证券等内容的企业,严格审查登记注册的事项、章程、组织机构等内容。在投资公司登记注册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主体提交齐全的登记材料,并出具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是不定期风险排查涉及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在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涉及金融、证券、期货、创业投资、担保等企业的许可证审批范围及许可期限,并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集资线索的,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及时固定、保存涉嫌犯罪的证据,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严厉查处未经国家批准的集资及变相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行为及内容;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融资广告行动,禁止制作、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融资广告,对发现的违规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

    四是加强对已注册融资公司在监管机构备案和后期监管工作,形成依法打击和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合力,联合部门通过分析投资、融资市场的特点、产生隐患及问题的原因,查找制度或管理不足,形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案前防控和案后处理的机制。

    五是作出最新司法解释,对合法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详细明确的区分,对不具备相应条件却以私募基金、股权众筹为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区别和针对性的打击处理。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从严打击发起人,决策人及参与时间长、主观恶性大的核心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对于主观恶性小、仅从事劳务工作等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的初犯、偶犯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0-25 6版 翟国强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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