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于2003年自己交首付购买了一套住房,我与妻子于2006年结婚,购买住房的贷款于2008年9月已全部还清。2009年办理房产证时,把妻子登记为共有人。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这套住房能归我所有吗?
读者:晓峰
晓峰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如你们离婚时双方不能协议处理房产,房产可以归你所有,但是你应该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