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与一家婚庆礼仪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约单一份,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后来婚庆公司告知我由于员工疏忽致使婚礼影响资料丢失,无法提供摄像光盘。对我而言结婚录像是无比珍贵的影像资料,我可以要求婚庆公司除退还我服务费外,再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吗?
读者:小侯
小侯读者:
你依照约定向婚庆礼仪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婚庆礼仪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向你提供婚礼摄像光盘资料,致使婚庆服务合同的目的未能全部实现,且婚礼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不可重复和再现,婚庆礼仪公司的过失行为给你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你可以要求婚庆公司退还你服务费及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