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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制定意见夯实司法责任制基础

  发布时间:2015-10-19 16:29:02


    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落实刑事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在刑事审判领域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以确保审判权和司法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意见》明确了分管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审判长、承办法官、书记员权力与职责。审判长承担包括主持、指挥庭审活动等在内的6项职权。承办法官承担包括主持或者指导书记员、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在内的共8项职权。书记员承担包括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等在内的共5项职责。分管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在院长授权下行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另外,分管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的,承担合议庭成员相应职责。

    《意见》明确了刑事裁判文书签发主体。对于维持原判的二审刑事案件,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改判的二审刑事案件,刑事部分维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改判的二审刑事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其他案件由庭长签发。发回重审的二审刑事案件和一审刑事案件,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意见》规定了分管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都应当参与审理案件,规定了各主体每年度办案数量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并考虑行政管理事务因素确定。

    《意见》规定了审委会研究刑事案件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事实方面的问题,由合议庭自行负责。

    《意见》规定,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对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护着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对于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7种情形的法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意见》还规定了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判等8种不得作为错案追究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郑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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