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8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MZ***号的轻型自卸货卡从虞城县站集乡卖西瓜返回夏邑,沿S3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县会亭镇一村西时,将在道路上由东向西骑着人力三轮车的王某某撞倒。当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何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交警部门带回。同年8月23日,被告人何某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取保候审。8月26日,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1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