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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购房合同 卖他人房获刑

  发布时间:2015-10-16 11:31:58


    利用在房地产公司售房部工作的便利,伪造虚假售房合同,转手把他人房屋卖掉获利。10月9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刘某、孟某原为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为公司销售部经理。2011年10月份,刘某、孟某商量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以其保存的加盖有公司印章的购房合同及收据伪造虚假的购房合同,再将所购房屋转卖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随后,刘某遂以朋友李某的名义伪造虚假的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2011年10月14日,刘某利用其伪造的购房合同,骗取郭某购房款和转让费38万元,刘某、孟某各分得人民币19万元,后刘某又骗取郭某购买储藏室款1.4万元。案发后,刘某、孟某家属分别退还郭某购房款及补偿款33.4万元和25万元,得到了郭某的谅解。2015年1月15日,刘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孟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已退赔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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