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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给赡养费 父母无奈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10-16 09:53:54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然而,被告许某某不仅对年近8旬的父母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就连父亲发生事故双腿被截肢时也不去看望,结果被父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于每月底支付原告许某某、许孙氏赡养费各180元。

原告许某某和许孙氏二人均年近八旬,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户。其中被告许某(系二原告之子)因对父母分给的宅基、房产不满意,二十多年来对原告二人不管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2012年3月份,原告许某某干活时发生事故,因双腿伤势过重被截肢,被告许某仍未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二原告以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为由,将被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父母爱护子女,既是双方应有的权利,也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告许某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经常对原告进行探望,给其精神上安慰,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经济帮助。鉴于原告有三个儿子,均有对原告赡养的义务,参照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的标准,被告支付二原告赡养费的数额,法院酌定为每人每月18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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