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增多亟待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10-15 15:45:35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2011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630件,其中。2011年94件、2012年108件、2013年54件、2014年232件、2015年元至九月132件。该类案件的出现不仅侵犯了被挂靠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些大量失去监管的车辆还给道路交通安全、人民的生命财产、社会经济的有序稳定运行埋下了隐患,亟待引起重视。

    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该类纠纷法律关系单一,都是挂靠合同;诉讼请求一样,都是要求解除挂靠关系;诉讼成批立案。一旦起诉就是扎堆立案。二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中,原告都是汽车运输公司或车队(被挂靠方),被告都是个体车主(挂靠方)。由于我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车辆从事营运的资质要求比较严,个体车主无法单独办理营运手续。为取得营运资格,必须把车辆挂靠在有资质的汽车运输公司或车队名下。三是案件纠纷的起因是被告(挂靠方)不按挂靠经营协议向原告(被挂靠方)缴纳服务费和办理相关车辆维护、营运证年审、保险等相关手续,经原告多次通知催缴,仍不缴纳。四是在审理的过程中大多都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经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后,其仍未到庭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以致95%以上的该类案件都是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作的缺席判决。

    该类案件增多的原因是:一是挂靠方个人诚信意识不强。由于诚信意识不强,其在经营不善营利亏损、车辆频现故障、报废或为了争取利润最大化,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地方跑黑车等,无视挂靠协议的存在,未给挂靠车辆办理注销营运手续或过户手续,就单方面停止了车辆营运业务或将车辆转手他人。即使在接到被挂靠方的催促、通知后仍置若罔闻,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二是被挂靠方对挂靠车辆管理手段有待提高。其与挂靠方之间除了收取管理费、办理各种车辆审验、保险等手续外再无其他信息沟通交流,有的营运车辆失联后车队没有及时查明失联原因,甚至有的失联多年直到收到法院应诉传票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三是运管、交警部门监管上有漏洞,运管、交警、车队三方缺乏信息沟通共享。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上路车辆,各执各的法,缺乏信息共享,使得部分脱离被挂靠方管理的车辆有了生存的空间。

    为此建议: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倡导诚信守约意识。法院、交管、运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法治宣传义务,多到建筑工地、物流中心、货场等营运车辆密集的地方,宣传契约精神、挂靠经营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车主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二是汽车运输公司严把车辆营运挂靠关、提高挂靠车辆管理手段。汽车运输公司在与挂靠方签订挂靠协议时要严格审查挂靠方驾驶员资质和车辆质量,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并可以约定挂靠方需交一定数额的押金,待解约时如数返还,防止挂靠方在不解约的情况下就“一走了之”的情况出现;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定期了解挂靠方的车况和营运状况,分批对挂靠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定期召开公司和挂靠方代表的工作会议,以便及时了解挂靠方的工作动态和诉求。对失联车辆要及时查清原因。三是运管、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营运车辆的监管力度,堵塞监管上的漏洞,使手续不全的车辆无生存空间。同时运管、交警部门和车队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运管、交警部门在加强对郊区、厂矿、乡镇营运车辆的监管与排查的同时,将查处有问题的挂靠车辆信息、及时通知挂靠的车队,使车队及时掌握车辆的信息,尤其是对失联违约的挂靠车辆,车队发现后及时通知其履行挂靠义务,否则,依法解除挂靠关系,降低车队运营风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