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企业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鄢陵县某公司犯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鄢陵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其公司71名工人工资共计169193.3元。2014年12月23日,鄢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及法人代表刘某某支付工人工资后仍不支付。
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鄢陵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将拖欠的169193.3元工人工资全部发放给工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鄢陵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任何克扣或者拒不支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