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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中院联合舞阳县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5-10-12 17:00:00


    9月17日下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舞阳县人民法院在舞阳法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工作人员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展示了漯河市第一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被告人任某向舞阳县法院递交请求保护人身安全的申请,法院向任某的丈夫刘某开出“民事裁定书”,禁止刘某殴打、威胁任某。这是漯河市签发的第一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任某成为漯河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以来,首个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得到保护的人。  

    中共漯河市委政法委、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妇女联合会、漯河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漯河市《关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意见(试行)》,并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闻发布会当天,来自河南日报、大河网、河南法制报、漯河手机报、漯河晚报等省市级媒体记者就《意见》进行了现场提问。

    “所谓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被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经核实后,法院将下发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甚至会根据情况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特定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漯河中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庭长崔喜庆说。

    针对省市各媒体提出的在遭遇家暴时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漯河中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庭长崔喜庆表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在这情况下,受害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公安机关、庇护所、妇联、人民检察院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需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包括照片、病历、法医鉴定、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接受裁定后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漯河市出台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今年8月1日实施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已经对十起离婚案件的施暴者口头发出人身保护裁定,对3起离婚案件施暴者发出书面人身保护裁定。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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