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分别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贾一某拘役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贾二某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贾一某、贾二某酒后滋事,无故将葛店矿职工王XX打伤,造成王XX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王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一某、贾二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贾一某、贾二某已与被害人王XX达成协议,被害人王XX对其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贾一某、贾二某的刑事责任,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