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0万元现金及两套共计价值63万余元的住房。9月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湛河区北渡村原党委书记徐某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734479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徐某在2008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北渡村委会主任,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任北渡村党委副书记,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任北渡村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徐某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协调各种关系,使他们在开发位于北渡村的房地产项目时顺利签订征地协议,并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土地出让金返还、地面附属物的清理、上报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等事项上给予帮助。2008年3月左右,徐某收受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赵某某现金10万元,2009年5月份左右又收受赵某某赠送的房地产项目中两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
2013年初,徐某把赵某某送给他的两套住房以6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经鉴定,上述两套房产的价值分别为359421元、275058元,共计634479元。案发后,徐某已退还赃款共计73447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73447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缴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