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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工程打伤人 赔偿五万还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4 10:48:11


    为争工程将他人打伤,9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3日15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铁路复线董营段工地,因工程施工问题,杨某与赵某发生纠纷并厮打,杨某用脚将赵某踹开,后用拳头向赵某脸部嘴部狂打,并将其门牙打掉一颗。经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7月20日,杨某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0000元,并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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