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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未鉴定 诉请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9-18 09:26:53


    太康居民王某起诉张某承包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却未申请对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最终败诉。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均系太康县常营镇居民,2014年6月份,张某承建王某的二层主体楼房,同年8月主体竣工后,王某向张某支付了主体楼房的建房款。2015年3月原告以被告承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至太康法院,要求被告维修存在质量的房屋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承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申请对房屋  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承建原告的楼房,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建房款。现原告主张楼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对此矢口否认。原告应当对楼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未申请对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故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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