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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改革大潮涌动 司改稳步推进

发布时间:2015-09-16 09:32:04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为全国司法改革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员额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司法人员结构得到优化;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责权明确与统一初步形成;司法职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队伍、司法人员保持稳定。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四项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基石和重心,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决定性影响和作用。而且,由于四项改革既涉及司法资源,尤其是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又涉及司法者职权与责任的重新划分和厘清,还涉及到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等切身利益。可以说,四项改革不仅是要打破固有的权力和利益藩篱,而且是要真正触动司法者的“奶酪”。因此,四项改革在体制内外均受到高度关注,成为司法改革的最热门“话题”。

    日前,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对四项改革第一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对下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从会议及一个时期来媒体的大量报道看,各地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尤其是第一批试点的上海、广东、吉林、贵州等地,率先而为,迎难而上,突出重点,开拓创新,不仅积极回应社会和司法人员的关切和顾虑,而且千方百计采取措施,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在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及司法职业保障等方面改革上均取得实质性进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为全国司法改革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员额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司法人员结构得到优化

    上海市在反复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法官、检察官33%的员额和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比例,确保把85%的人力资源投入办案一线工作。改革后,上海8个试点单位法官、检察官员额分别为27.6%、29.9%,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分别为47.7%、42.8%,司法行政人员分别为11.6%、10.8%,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从改革前倒置的1∶0.75实现了正比的1∶1.5。员额制改革优化队伍结构的目标初步达成。其他试点单位均坚持从严掌握员额比例、留有余地的原则,入额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均在39%以下。如青海分别为28.1%、27.9%。同时员额比例不搞“一刀切”,坚持向案件数量多的法院、向基层法院倾斜,实行员额的动态和平衡管理。如吉林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法官入额比例分别为34%、37%和40%。对于领导干部入额问题,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有的地方实行领导暂不入额,如青海,提出“合格的领导干部不一定同时就是合格的法官检察官。现行试点法院、检察院领导暂不入额”。有的实行按比例入额,确保优秀年轻骨干能够入额,如吉林规定,只有分管司法业务的领导干部才能入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只有5人入额,占16位院领导的31%。吉林还规定,入额院领导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主要承办重大疑难案件,每人每年至少办案10件以上,占省高院入额法官人均办案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责权明确与统一初步形成

    试点法院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重点解决“权责不明、权责不一”问题。上海坚持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上海试点法院直接由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下降至0.1%。同时,以建立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为核心,制定了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定,明确法官因办案差错和违法审判所应承担的责任,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广东建立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工作机制,制定了审判监督管理的权力清单,分别赋予审判长4项、庭长4项、院长和副院长3项个案监督权,作为“权力清单”,除此均为“负面清单”。同时明确个案监督权是程序性、建议性权力,且必须全程书面留痕。

    三、司法职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队伍、司法人员保持稳定

    前一段,由于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强力推进,许多人担心会加剧司法人员的“人才流失”。实际上,中央确定的试点改革方案及试点单位对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改革高度重视,不仅将其纳入四项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保障机制同步推进。上海将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作为激发司法人员职业尊荣感的关键,积极探索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经中央批复同意,对试点法院、检察院入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同时,对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也将实行适当高于普通公务员一定比例的政策。

    贵州试点法院建立“工资收入+办案补贴”方式的办案保障制度,激发办案活力。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制定《办案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按照“以案定补”原则,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设定不同的评估指标,并根据案件办理质量设定评估指标的浮动值,综合测算出审判单元的绩效结果,再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5:3:2的标准,换算成办案补贴。

    此外,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目前正以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为龙头,以建立三级法院经费省级统一预算和管理的财政体系为基础,有条不紊地推进。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普遍实现了审判一线力量不降反升、案件质效明显提升、法官主体地位得到凸显、司法职业尊荣感增强、社会满意度提高的良好效果。作为非试点地区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应如何做呢?一要积极关注、思考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掌握中央司改精神和各地试点实践进展。二要积极做好司法改革全面铺开的思想和行动准备。不做“旁观者”,而要做改革的“促进派”;不做改革的“逍遥派”,而要做“实践者”与“参与者”。三要对新一轮司法改革要充满信心和决心,并积极投身其中,甘当“燃灯者”,直面改革的权力和利益调整,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遵循司法规律,顺应改革方向,全力支持改革、拥护改革、践行改革。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9-12 2版 王韶华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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