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他人的钱包落在车篮里,“心动”可以理解,但绝不可“行动”,否则,一旦动手就触犯了刑律,等待自己就是刑罚,这对年仅20多岁的刘雪来说,是最深刻的教训。9月1日,桐柏县法院以被告人刘雪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上旬的一天,刘雪因头痛失眠到该县某医院检查看病,在检查完病到停车场推摩托车时,看见何某停放在停车场的电动车车篮内放有一女士钱包,刘雪有些心动,随后乘四周无人注意时顺手牵羊将该钱包拿走,放在自己车座地下,她自认为这一切安然无事,无人会发现。后来,失主何某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医院监控视频顺藤摸瓜找到刘雪,刘雪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将盗窃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且取得了谅解。经查,该钱包内有现金4000多元、银行卡2张、手机一部等物品。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将赃物返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