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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婚后离家出走 新郎索彩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9-15 16:02:26


    2013年潘某与郭某确定婚约关系,并于8月12日和9月14日潘某两次给付郭某彩礼37000元,为郭某购买礼品花去32000元。9月24日潘某与郭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于9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又花去费用23800余元。结婚不到二十天,郭某不告而辞并表示不再与潘某继续生活,坚决要求离婚,并将潘某的工资4500元及结婚礼钱8000元也拿走了。在郭某父亲的劝导下,郭某回到潘某家书面保证不再离家出走,若违反则同意退还潘某彩礼等各项费用60000元,并由郭某之父郭某甲担保。但十多天后郭某又不辞而别并表示要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通许县法院,要求郭某赔偿潘某彩礼等各项费用60000元,被告郭某甲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2015年9月1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郭某甲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给付被告郭某甲彩礼款37000元,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潘某某与郭某甲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潘某某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故对潘某某所主张彩礼款,法院酌定返还30000元。对原告潘某的过高要求部分,被告郭某虽承诺自愿赔偿,但不属于彩礼范畴,亦不属债权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潘某彩礼款30000元;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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