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已判刑)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拉载胡某某行至扶沟县“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后不给钱,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扶沟县公安局练寺派出所民警王某某、何某某接“110”指令后出警,将李某甲口头传唤至练寺派出所进行调查,期间,李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强行将胡某某带离练寺派出所,并采取撕拉等方式阻碍民警王某某、何某某执行公务,造成民警王某某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办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其中一名办案民警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虽然于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未能全部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具有投案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