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参加喜宴打伤人 得不偿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9-11 17:07:01


    本来是一场欢天喜地的喜宴,却因琐事引发厮打,演变成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9月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与闫某在南阳市青华镇辛庄村附近参加喜宴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姚某用喜宴上的汤碗朝闫某面部打砸,致使闫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闫某面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姚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闫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改情况,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